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
(2009年12月16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大”)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是 “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在年初《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印发。根据工作情况,对确需要增加听取和审议的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府两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由报告机关按要求修改完善。
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修改完善后,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等开展专题调研,由县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写出专题调研报告,经分管主任审查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日前将调研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审议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