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交所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交易办理平台实施监管。
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授权,环交所通过建立平台信息系统为老旧机动车主审核办理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凭证。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申领人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及时追回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转出车辆不能在当地落户注册,如再转入本市的,车主须先行办理补助资金退还手续。车主须在老旧车淘汰更新窗口领取现金交款单、老旧机动车补助退款申请书,到指定银行以现金方式缴纳补助退款。退款缴纳完成后,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查询,确认车辆没有领取补助资金信息后再行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政府补助标准
(一)转出老旧机动车补助标准
(单位:元)
车辆使用时间
| 6-8年
| 8年以上
|
车辆类型
|
载
客
汽
车
| 微型
| 3000
| 2500
|
小型
| 4500
| 4000
|
中型
| 4000
| 3500
|
大型
| 14000
| 12000
|
载
货
汽
车
| 微型
| 2500
| --
|
轻型
| 3000
| 2500
|
中型
| 7000
| 5000
|
重型
| 10000
| 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