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菜市场举办者要督促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符合《
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菜市场举办者必须要求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七章 场外停车管理
第三十七条 菜市场停车场地应由市场举办者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下菜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4000平方米的菜市场至少配备2人;4000~6000平方米的菜市场至少配备3人;6000平方米以上菜市场至少配备4人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侵占盲道。
第四十条 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四十一条 菜市场举办者要组织专人加强对经营人员上货进行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嘈杂,确保进出货有序,并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各级商务、工商、城市管理、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菜市场的正常、合规、合理使用。对政府委托经营管理的菜市场,受托人在菜市场经营管理委托期内,无权将经营管理权擅自转包或委托其它个人和企业;政府委托经营管理菜市场的收入,由辖区政府负责监督街道办,统筹用于菜市场的管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