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活禽类:活禽存放做到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严禁混养。同时销售区和宰杀房要做好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的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做到“五无”: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6)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采购豆制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菜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
(7)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熟食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每天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熟食销售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小商品类:小商品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1)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3)有毒农药重金属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十二条 菜市场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市场负责人要组织定期抽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菜市场须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对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检,做好台帐记录,并把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布。通过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检测方应及时向被抽查人出具书面检测结果,立即封存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农委、工商、质监和商务等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作出停止上市销售、追回召回等处理。同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