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人员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全天候负责本经营店面、摊位、柜台侧面、地面(立柱)和经营器具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
(3)菜市场举办者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 菜市场应统一配置垃圾箱(桶),妥善安置在公共部位及发放经营户使用;经营人员不得向场外通道及经营区域内随意扔蔬菜叶、皮、壳等,所有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入桶,外溢垃圾要及时清扫,确保经营区域内干净整洁。菜市场对经营人员的垃圾及废弃物采取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垃圾房。
第十二条 菜市场举办者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十三条 经营人员筐篮、刀剪、加工器具及工具、雨具、围裙等个人用品应按菜市场的统一标准整齐划一放置,做到秩序井然、清洁卫生。禁止乱挂乱吊、乱堆乱放、乱涂乱画。
第四章 经营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菜市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举办者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商品检测、防疫消毒、物价计量、索证溯源台帐、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市场承诺制度、投诉制度、公示制度等。
第十六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及摊位费收取标准、水电费缴纳方式、代缴费项目等条款。摊位费收取标准实行公示和物价备案管理,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其它费用;提高摊位收费标准,应当先行召开经营者代表座谈会,提前两个月公示拟调整方案,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市场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串通、哄抬物价、强卖强买、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