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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其环境状况评估。对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均应按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进行保护区划定。按着国家、省相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及时掌握水源地环境状况。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编制城市水源地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五)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包括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产业准入等。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禁止或控制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排污和破坏行为。

  (六)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快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完善科学的水价形成制度,探索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七)完善与法律法规配套的地方性政策、规章。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八)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开展《规划》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规划》落实,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市政府成立鹤岗市落实《规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 冲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东生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国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及鹤矿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刘梅(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饮用水安全实行“国家监察,地方负责”的责任制度,规划的主要实施者是各级政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规划》中要求和任务,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和《规划》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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