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大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的改革力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一批党风廉政监督员、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政风行风评议监督员,组建群众监督政风行风评议团,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实现对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的全天候、立体化、多侧面监督。同时,随机从监督评议团中选取评议代表,对参加评议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实行电视直播公开评议,面对面打分划档,当面公开评议结果,切实增强评议的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 加大工作信息公开力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述职述廉向社会反馈履行职责、重点项目包点等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直部门要制定清晰的服务说明,公开服务方式、服务信息、服务人员、服务责任、服务办结时限等,多渠道、全方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转变干部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的舆论引导工作,对各行各业涌现出的“转变干部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对作风不良、群众反映较大、影响发展环境的反面典型,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落实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损害发展环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对于情节较轻的,第一次进行告诫,并记录在案;第二次通报批评,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离岗培训;第三次予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健全落实机制。市纪委监察局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依据相关党纪政纪,制定出台违反《意见》的具体处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意见》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为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