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由省国资委启动通报警示:
(一)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 的;
(二) 半年内接连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 一季度内接连发生多起(3起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特护期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 半年生产安全事故指标超控的;
(六)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重、 重大隐患突出且整改不力的;
(七) 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通报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警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 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被通报警示企业应在2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扣分。
第七章 安全生产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由省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重点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 考核采取半年自评、 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省国资委每年8月底前对各责任企业半年度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12月底前对各责任企业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以100分为上限实行倒扣分制, 扣分标准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考核细则》(见附件) 执行。
(一) 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二) 考核得分70分-89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 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 且年度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标超控或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及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企业, 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四)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 且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责任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 的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审定, 考核评为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的, 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结果作为30省政府部门文件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 评先评优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