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督促有关责任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吸取事故教训、 落实整改措施而组织的调研督导和约见谈话。
第十九条 督导约谈对象为发生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以及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由省国资委启动督导约谈:
(一)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 的;
(二) 半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多起(3起及以上)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 安全管理混乱无序、 重大隐患突出的;
(四) 拒不接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正常监管的;
(五) 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29省政府部门文件情形。
第二十一条 督导约谈由省国资委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或安全生产督查处负责同志出面, 督导约谈后问题仍未解决, 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隐瞒相关情况的, 由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处报请省国资委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 督导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督
导约谈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吸取的教训、 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承诺等。
被督导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督导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督导约谈前, 省国资委安全生产督查处书面或电话通知, 告知相关事项;
(二) 督导约谈时, 应安排专人记录, 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由省国资委领导出面进行的约谈, 省国资委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纪委等有关处室派人参加;
(三) 被督导约谈企业应在20日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部署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资委, 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导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导约谈, 不得委托他人。 对无故不参加督导约谈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 给予通报批评,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通报警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通报警示是指省国资委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督促责任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吸取事故教训, 落实整改措施, 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