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和成立识别监控小组, 制定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管理制度, 确定监控时间,明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及负责人的相关职责, 将重大危险源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 建立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台帐, 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工作;
(三) 单独编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及监控责任制度;
(四) 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并进行现场公示;
(五) 设置专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检查,并留有监控检查记录,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留有检查记录;
(六) 按相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
(七)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 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八) 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救援抢险队伍, 制定现场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明确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救援专项演练;
(九) 按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方案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上级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检查结果, 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十一)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因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台帐;
(二) 按要求将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报表按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 每个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相应整改或监控方案, 落实整改责任人、 时间、 资金和时限, 尽快排除; 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 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四)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 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消号。
第五章 安全生产督导约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督导约谈是指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