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台帐。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如实填写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发现的问题、 处理意见、 限期整改时间, 并让受检单位责任人签字;
(三) 安全事故记录台帐。 按照有关的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记录事故发生单位、时间、 地点、 经过(包括伤亡和损失、 接到报告时间和上报时间及采取的措施等应报告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 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填写事故处理意见;
(四) 重大安全隐患台帐。 包括隐患基本情况、 隐患整改计划、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 责任人、 整改期限及整改进度;
(五) 安全生产责任制台帐。 包括与上级或下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及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 安全生产制度台帐。 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 事故应急预案、 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等材料;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台帐。 按要求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名称、 时间、 地点、 对象、 人数、 教育培训的相关内容情况;
(八) 安全管理文件汇编台帐。 包括本单位下发和接收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记录文件的标题、 收发文号及收发文时间;
(九) 其它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台帐。
第十二条 台帐要求书写规范、 字迹清晰、保存完整, 防止缺、 少、 漏现象发生, 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台帐的归档要及时, 各责任企业在每次安全生产活动(如安全生产会议、 安全检查活动等) 结束后一星期内, 必须将有关的台帐整理好。
第十四条 各责任企业需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台帐的记录、 收集和整理, 如人员工作异动, 要认真做好台帐的交接清点工作, 台帐资料应按年度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重大危险源
的确认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各责任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危险源辨识的定义初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并上报省国资委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应遵循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