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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多途径扩大群众体育设施规模。
  在落实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计划基础上,采取建设、开放、开办、合办、利用等多种途径,为群众体育参与者提供不同类型的体育设施。继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的社会补给,从而为普通群众解决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公共体育设施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搞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要切实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保证体彩公益金按比例投入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争取建成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全民健身活动基地”。改造部分主要为正规体育比赛而建造的公共体育设施,使之成为经济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体育部门与园林、市政等部门合作,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地方建设适合不同人群需求的公共体育设施。继续大力推广依托山、河、林等自然环境规划建设低门槛、易进入、容量大的户外健身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评定优秀住宅小区等工作中,要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作为一条重要标准,以保障新建小区居民的健身需求。
  各区县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定标准。体育、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
  “十二五”期间,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等空间资源,建设中小型、适用性强的全民健身设施;利用城市郊野公园、城市绿化带建设一定数量的专项活动场地。建设项目的选址及相关工作应经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园林等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中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将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淄博市花园式小区》和《淄博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标准中,并作为否决项。
  (四)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拓宽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为企业捐赠建设公益性体育设施争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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