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工程。实施农村重点易涝区的排涝泵站、水闸、主干排水渠建设和截洪渠疏浚整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涝标准。
8.主要江河防洪工程。实施国家专项规划内的西枝江等6条江河主要支流以及漠阳江等5条主要独流入海河流的重点河段治理;实施珠江河口整治清障试点工程、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和北江潖江蓄滞洪区等流域防洪骨干工程建设。
(二)投资匡算。
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项目约3000宗,匡算总投资750亿元,其中“十二五”时期投资约500亿元。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实施。2011年启动实施3个示范县建设,整县推进。同时,启动一批前期工作成熟、地方积极性高的治洪治涝工程建设。
第二阶段:重点推进(2012年-2015年)。重点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县非工程措施、中小河流治理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力争到2013年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大见成效。
第三阶段:全面完成(2016年-2020年)。巩固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成果,继续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内涝整治工程。到2020年,全面完成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任务,水利基础进一步夯实,水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从水利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三、报批程序
(一)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报流域机构复核)。
(二)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工程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级财政、水务部门审批。省通过竞争性安排补助资金确定的项目,经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后,由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会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三)山洪灾害防治县非工程措施建设。由各任务县编制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会同国土资源厅、气象局联合审查,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批准实施。
(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的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及相关要求办理。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广东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1〕6号)执行,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广东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1〕16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