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本辖区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援助对象:
(一)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在自治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的城镇残疾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完全失地农民;
(五)未就业的成年孤儿;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一年一核定。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须在每年元月底前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报送自治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八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岗位需求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县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共同拟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用工形式、计划,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安置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由个人申请并填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认定表》,经居(村)委会审核、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复审后,报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并公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由自治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在确认的申请对象中公开招聘,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的条件择优推荐,并在15日内将被录用人员介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录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按自动辞职对待。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也可以实行派遣的方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报自治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