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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三)土地供应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相邻的零星棚户片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统筹规划,采用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实施,进行集中连片改造。

  (四)拆迁补偿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屋安置面积超出最低拆迁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型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安置房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法规,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实行阳光拆迁,做到拆迁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合法,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到位,切实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

  (五)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六)物业管理政策。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组建的潍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市区城市棚户区项目的策划规划、土地整理熟化及建设资金的筹备、管理和使用,同时根据市政府安排直接参与项目运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完善政策,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扎实推进、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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