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政策。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补助资金、省重点建设调控资金;省财政列支的以奖代补资金,由潍坊市政府统筹使用,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奖励,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可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二)税费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涉及的其他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