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受同级审计、财政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报送州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州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州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州规划办调查核实,报请州社科联党组审定,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违反国家
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