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或凭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认定。其他部门调解或仲裁的,由调解或仲裁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认定。
(四)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五)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扶、抚)养义务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扶、抚)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其被赡(扶、抚)养人的月收入计算公式为:
赡(扶、抚)养费=[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标准×1.5倍]÷被赡(扶、抚)养人数。原系我州非农业人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以下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庭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四)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生的救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生活补贴、助学贷款。
(六)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七)见义勇为奖励与补助金。
(八)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国家和省上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