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凉山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事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接待、政务公开、会议会务、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人事、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后勤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州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凉山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州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州级环保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管理州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环保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工作;协助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监测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各县市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参与研究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拟订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规划;建立并监督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承担州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
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污染防治和环境应急与信访科(科技标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州内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绿色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承担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全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及损失评估;负责环境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开展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项目;负责全州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监督管理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