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省政府部署,统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督促检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县(市、区)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