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经办机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社区和行政村范围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六、制度衔接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年满60 周岁以上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原待遇不变,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四)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关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