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鼓励青年、中年城乡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缴费时间、方式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60%的补助,剩余40%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县(市、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参保人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 60 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3.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可提前5年,即55周岁领取,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