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措施相配套,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