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
(五)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设备、物资等方面采购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图书馆、档案馆、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开查询点,方便公众查询。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公开专栏供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时发布办事公开信息。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统一、规范的格式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一)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三)发放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明白纸;
(四)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日期前编制和公布上一年度办事公开年度报告,并报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