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6号)、《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口由市外迁入我市以及在我市范围内不同的县(市、区)之间、镇与市区之间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审核、审批。
第二章 准予迁入的条件
第四条 在我市工作(指经我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同)1年以上,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准予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入户: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三)具有中级政工师以上资格。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五)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以上。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七)获得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
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可选择我市市区落户。
第五条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营满5年,年均纳税额达3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准予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5年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以及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在经营地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