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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免收的收费项目: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利用档案收费。
  (二)减收的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减半收取。对新建公益性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对象和幅度按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执行,即: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对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政府基金及依规定缴纳的保证金不予减免。
  第六条 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政府列管的下列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下浮50%: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限建设单位缴交部分)、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白蚁防治费、出具房产证明费、房地产咨询费、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费、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代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费、档案咨询费、测绘工程产品收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和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七条 减免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实行先征后退原则。
  (二)经营服务型性收费减免实行按实际减免收缴原则。
  第八条 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程序: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申请程序: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要先全额缴交后再提出申请。申请减免收费的公益性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资料(立项批准书或投资计划批复书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缴交凭证),报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征收机关须在五日内提出意见,然后送市财政局审核。需报市规委会研究的,先送市城乡规划局,由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提交市规委会讨论。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申请单位、抄送征收机关,并报市政府备案。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批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
  (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程序:申请减免收费的公益性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有关资料(立项批准书或投资计划批复书等),报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征收机关须在五日内提出意见,然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同意后,申请单位凭批复到征收机关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征缴。
  第九条 特殊收费项目减免审批程序: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减免按粤财企〔2003〕173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减免数额50万元以下(含),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减免数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由市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减免数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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