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一日
茂名市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申请减免本级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适用本办法。
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涉及上缴省、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融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包括:
(一)敬(养)老院、福利院、殡仪馆、流浪未成年人求助中心,非营利性的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机构等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和学生饭堂。
(三)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饭堂、学生公寓及其非经营性配套设施。
(四)体育文化设施用房(不含经营性设施)。
(五)监狱和劳教、劳改用房。
(六)部队(含武警)军事设施。
(七)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向社会出售时应补交减免的费用)。
(八)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市政基础设施。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
茂名市物价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含中介服务性)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收费部门(单位)对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收费,接受和处理建设项目单位对收费的投诉。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五条 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