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
  (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国土部门根据批准增加容积率文件,核定补交土地差价金额,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负责征收土地补交差价及缴入地方国库工作,向被征收单位出具征收凭证。
  (三)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补交差价入库后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按如下程序审批:
  (一)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批准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允许容积率范围内予以核定。
  (二)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因地块条件变化或项目设计技术方面等因素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修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批准后,在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允许容积率范围内予以核定。
  第九条 增加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差价,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核收,按如下方法计算: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补地价=超容面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
  第十条 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补交土地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实际测定的容积率超出原核定容积率的,增加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差价。增加部分超出上述合理误差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外,增加部分还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一倍以上补交土地差价,否则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电白县辖区内增加容积率补土地差价的收费,归电白县财政所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