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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府〔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
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茂名市规划区范围内(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经营性土地和私人自建住宅土地涉及改变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不包含工业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或出让时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土地出让合同无约定或无详细规划的,则按1.5的基准容积率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发允许容积率为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控制容积率。
  第五条 居住小区的平均容积率最高为2.5(滨海新区不超过2.0),地块最高容积率为4.5。容积率2.5(滨海新区2.0)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2.5(滨海新区2.0)以上的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要逐步采用分级递增方式收取土地差价。
  商住、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标准为:多层<30%;中高层、高层<25%;小区绿地率>40%。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发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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