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审标准:
凡参评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要从成果的思想性、理论性、学术性、应用性、研究方法、结构安排、逻辑文字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按其价值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其评定的等级。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所具备的基本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问题上有新创见,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或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有相当的作用和贡献。
(二)译著(含少数民族文字翻译):选题和内容具有鲜明的思想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译文准确通畅,表意贴切,忠实于原文,对学科发展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结构有突破,内容有新意,对教学、科研有重要使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和应用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贡献。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七)志书:体例完整,资料翔实,特点鲜明,记述准确,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八)调研报告、咨询建议:能够抓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领导和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和措施。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被采纳后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九)论文:能够科学地论证和回答所提出的重要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观点、内容有创见或新意,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九条 奖励数量:为确保奖项质量,根据每届参评成果实际情况,一等奖数量控制在5项以内、二等奖15项以内、三等奖30项以内。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上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不受理个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