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等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符合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该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办。
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切实贯彻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上:
(一)要加强概算控制。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经批准的总概算作为该项目的最高投资控制额,工程预算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加强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标底)的审核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对招标工程项目,工程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将报审前的工程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结果一齐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参与,组织本地或外地专家库中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复审,复审的专家劳务费用由招标单位负责,费用标准由评标专家管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议商定。经复审后的预算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作为最高报价值进行招标投标。
(三)要加大对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预防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1、对设计变更投资超过中标价、但未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应先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量变更的备案手续;2、对设计变更投资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20%以下(含20%)的,应先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概算的变更后由原设计部门修改变更,再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有关手续;3、如果设计变更投资超过原批复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20%的,由发改部门会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严格签证制度。对政府投资的项目,除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的设计变更外,实行零签证制度,对未经发改、财政、审计、建设部门同意,无故签证增加的造价,结算时,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
(五)严格审核工程结算。由施工企业按规定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后将审结前后的结果一并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