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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⑶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⑷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⑸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茂名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Ⅱ级响应流程。(略)
  (三)Ⅲ级响应。
  我市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后,地方金融机构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市金融办、茂名银监分局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密切关注。
  (四)信息报送。
  1、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两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
  2、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茂名银监分局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半小时上报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政府,同时通报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办,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4、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六、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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