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后,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完成其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二)Ⅱ级响应。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金融办等单位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1、响应程序。
⑴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维持社会稳定工作。
⑵ 市有关部门及时报请市政府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决策及应急措施。
⑴ 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⑵ 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处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⑶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⑷ 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设立相关新闻发言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⑸ 市财政局、金融办与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落实措施。
⑴ 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⑵ 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