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茂名供电局局长任副组长,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保、水务、林业、消防、供电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加快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协调电网建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局和茂名供电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加快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
(三)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将全市的电网建设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由市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县(市、区)的电网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直接与配电网投资、高压线路电缆化改造、供电指标及用电增容报装的安排相挂钩。对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变电站站址或者线路塔基不能按时交付施工等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耽误电网工程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由相关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并暂不安排电源项目建设。
(四)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部门自收到受理申请起,须在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依法须附加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相关部门应联动审批,同时进行,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五)电网建设项目在各个行政审批的环节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关审批部门收到电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属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其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一)供电部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匹配的电网发展规划上报市政府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滚动修改的规划也报市政府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备案。市城乡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在修编有关规划时,要分别将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电网发展预留建设用地。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审定工作。供电部门必须提前1年将需要建设的电网工程的选址选线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和县(市、区)政府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的1个月内回复书面意见。回复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或者提出建议修改的方案,不能只提原则性要求。涉及跨区的电力线路径,若县(市、区)之间无法统一意见,由市领导小组统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