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1、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根据被告人或罪犯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和假释等鼓励被告人、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并在判决或裁定的同时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教育,裁判文书可抄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2、人民检察院。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同时,加强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3、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4、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服务工作。
5、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8、人事、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9、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指导。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六、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组成。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含从司法行政系统抽调的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各级社区矫正组织中的专门工作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组成。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实践者。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主要包括志愿者,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