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下列五种服刑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四、工作内容及目标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矫正对象开展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的学习教育活动;
(三)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采取适当形式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帮助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在再就业、学习、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和工作流程,培育起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和社工队伍,有效改正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和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海北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主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委政法委副书记、州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编办、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州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州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州直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指导全州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司法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地区的县建立社区矫正组织,并明确承担相应职责。社区矫正的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