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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办发〔2009〕153号)


各县委、县政府,青海湖农场,州委各部门,州直各机关单位,各群众团体,武警海北支队:
  州司法局拟定的《海北州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各县、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海北州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州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为确保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现根据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强化基层司法所行政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海北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吸收并借鉴其他地区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州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依法适用、依规办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整体合力。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其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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