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条件的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民政、残联、计划生育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可对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补助缴费,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条 州、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 新农保个人帐户在积累期内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二条 新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做他用。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和政府补贴的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
(一)按规定缴纳新农保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按照本州上一年度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第十四条 新农保待遇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帐户存储额(本息和)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平均余命数139个月)。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州、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分别列入州、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且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第十六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州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提出,报州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再参加新农保,不享受个人帐户养老金,只享受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不满55周岁的参保人,按照本州上一年度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否则,达到领取条件时,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