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盘锦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盘锦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4号)和《盘锦市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08〕28号)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分级管理”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省级和市级政府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及奖励。
2.先制定计划后化解偿还。在全面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偿还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偿还债务。
3.严格审核。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按程序和相关办法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进行偿还。
4.直接偿还到债权人。按照锁定的债权人和债务额,需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二)目标任务
截止2011年5月31日,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并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