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车身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位置予以标识。
第四条 依照省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交通管制措施。
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式样和规格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