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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财企〔2009〕190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委等四个委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9〕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是指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不停产转变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转型后”是指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并经市、区贸易工业部门认定以后。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申请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专项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

  (二)经市、区贸易工业部门认定的来料加工厂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转型后当年产值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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