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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五)强化人才培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成员的培训教育,培养广大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素质。把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重点培训和提升合作社理事长的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风险控制、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能力;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和财会人员。加强合作社辅导队伍建设,搞好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培训。鼓励引导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优先扶持合作社示范社、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社。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管好、用好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会同涉农部门共同搞好对合作社扶持项目、补助和奖励的申报、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中央和省支持的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项目和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优先委托和安排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二)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需要,研究制定支持合作社的信贷政策。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研究设立适合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贷款项目。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制定合作社专项贷款指南,为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的需求。对于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信用评级高的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以上示范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探索适应合作社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三)落实税收、用地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税务、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合作社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确保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合作社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的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视为设施农用地,并按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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