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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请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请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的通知
(大政办〔200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县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县行风政风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力度,不断拓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的领域,进一步优化我县发展环境。经研究,县人民政府继续聘请周钧等12名同志为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实行行风评议和效能监督一岗两责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名单

  周 钧 原县人大副主任

  刁玉梁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童美凤 原县政协副主席

  刘世杰 原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

  李元林 原县农牧局副书记

  李生忠 原县统战部副部长、宗教局局长

  陈文召 原县人大办主任

  哈明山 原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党总支书记

  马爱云 县妇联主席

  王玉宗 县工会副主席

  李海珠 恒通家电公司经理

  杨万明 原县监察局局长

  二、政风行风评议和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一)调查权:对群众反映或评议员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正之风问题,有权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二)监督权:对被评议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承诺兑现、依法行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权:在县委、政府及县纠风办和被评议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评议员有权对被评单位行风、效能建设状况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

  (四)表决权:在县委、政府及县纠风办组织的民主测评、效能测评、作风评议活动中,评议员有权对被评单位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三、有关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聘请的行风评议和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开展好重点单位评议工作的同时,对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委、办、局行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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