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贷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可自愿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明、担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抵押财产的产权证、生产经营项目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证件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由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造册,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的可行性、申请人偿还能力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劳动就业局复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作好解释工作,直接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县劳动就业局接到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承办银行。
(三)承办银行接到推荐的贷款人申请材料后,经承办银行调查人员实地调查、审核后,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按照银行贷款程序办理放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作好解释工作,并将材料通过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退还给申请人。
七、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是担保资金的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为:开设专户,设立专账,专人管理;注入担保资金,封闭运行,确保担保资金专款专用;配合县劳动就业局一同对发生的不良贷款本息实行代位清偿,并将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及时注入担保资金。
(二)县劳动就业局为大通县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管理部门,确保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按季、年度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担保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创业担保资金发生风险补偿和退补时,在征得县财政部门的同意下,启动风险补偿,并按程序与贷款承办机构一同追偿债务,并按程序退补。
(三)建立信息交流互通机制。承办银行要单独建立创业贷款台帐和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制度,每季度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一次担保资金余额等信息,每半年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一次创业担保资金贷款发放情况和不良贷款清册。年末向市、县政府和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资金运行情况书面总结。
(四)贷款发放后,承办银行要及时建立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台帐,与县劳动就业局及贷款人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对贷款人执行贷款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贷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放名单。贷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办理相应保全手续,并及时通知县劳动就业局和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