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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2009〕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大通县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大通县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大通县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增加农民收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和使用效益,根据西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09】15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贷款对象

  (一)自主转移到省内外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二)组织农牧民到省内外务工的劳务经纪人。

  (三)通过境外研修、就职等方式实现转移就业的农牧民劳动力。

  (四)从事家庭种养业、规模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营销的农牧民。

  (五)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

  二、贷款条件

  (一)具有大通县农业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牧民。

  (二)年龄在男55周岁以内,女5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农牧民。

  (三)贷款对象必须具有与申请贷款用途相关联产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基础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贷款申请者承诺按期偿还贷款,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贷款申请者无力提供与申请贷款额度相匹配的有效抵押和担保。

  三、贷款用途及贷款额度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生的路费、前期生活费、劳动工具购置费等费用及农村劳动力通过发展家庭种养业、规模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营销、发展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二、三产业等方式自主创业所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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