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按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政府部门每年开展两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一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抽查。评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参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案卷评查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
4.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健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5.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违法行政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纠正错误,及时整改。
6.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依法参加行政复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
7.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实施层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监督部门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8.地方各级政府每年1月上旬向上一级政府提交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政府部门每年1月上旬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二十九)依法实施专门监督
1.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
2.行政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监察、审计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基本形成。
(三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追究的各项工作制度基本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2.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3.政府及其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4.实施行政赔偿各项工作制度健全,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申请事项。
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目标:各级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日益浓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行政组织保障体系完善,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三十一)依法行政组织保障体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