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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

  3.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决策。
  (十)制度健全
  1.重大行政决策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形式、程序有明确规定。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2.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
  3.重大行政决策前的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初步建立。
  4.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效益指标考核和后评估制度初步建立。
  5.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初步建立,部门预算实施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完善。
  6.集中管理的政府投资和出资项目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投资建设程序和出资程序规范,投资和出资责任制及风险约束机制健全,建设工程、经营管理质量得到保证,投资、出资效益逐步提高。
  (十一)内容科学
  1.行政决策反映客观规律,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符合国家长期发展规划,适应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行政决策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3.行政决策依据、理由充分,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重大行政决策在系统分析、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并有两套以上实施方案供抉择。
  (十二)程序规范
  1.重要发展规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按规定进行听证。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听证公开举行。
  3.作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讨论。作出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4.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决策事项的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程序完善,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
  5.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决策,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作出。
  6.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的报告。行政决策机关根据评价情况对行政决策进行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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