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权限合法
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行政管理需要,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
(七)程序完备
1.市、市(县)区政府法制办每年年终向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意见。
2.市、市(县)区政府法制办每年2月份提出本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
3.政府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发申请,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建立的主要制度、法律依据等情况说明,有立项论证内容。对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附有后评估报告。
4.起草部门或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组按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相关要求完成起草工作。
5.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6.提请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附有起草说明和相关背景材料,内容包含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
7.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8.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指定的载体上公开。
9.规范性文件公布日与施行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0日。
10.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11.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备率要达到100%。
12.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八)评估、清理制度健全
1.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按规定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并重新公布。
2.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级要求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清理。对需要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
三、科学民主决策
目标:行政决策权限科学界定,程序规范,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基本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权限合法
1.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其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划分科学合理。
2.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完善,行政决策的方式、流程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