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铜仁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年-2015年)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9〕11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我区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综合整治,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地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规划》要求,结合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