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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方案的通知

  (二)转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慢性病患者可办理转诊手续:

  1、由于本县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无慢性病患者所用药品,需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购买的;

  2、限于本县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水平,需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

  转诊患者必须经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转诊,否则不予补偿。

  (三)用药及诊疗项目管理

  药品及诊疗项目执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补偿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标准

  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按不同病种进行补偿:慢性气管炎、慢性宫颈炎、慢性胰腺炎、痛风、类风湿性关节炎、盆腔炎、慢性胆囊炎、冠心病、耐药性结核病9种疾病每人每年补偿400元;高血压、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乙型肝炎、糖尿病、消化性溃疡、慢性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血友病9种疾病每人每年补偿800元。补偿资金从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慢性病门诊单次医疗费用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50元以下,乡级医疗机构控制在30元以下。

  (二)补偿程序

  1、慢性病门诊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持证就诊”的原则,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持证就诊治疗的费用予以补偿,在非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费用不予补偿。

  2、每年11月份慢性病患者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印有省财政厅监制的门诊收据和《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证》到就诊医疗机构进行费用补偿。

  3、每年12月上旬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

  4、在费用补偿时要严格审核,凡用药不符合《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范围以内的,与治疗所患慢性病无关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慢病门诊”窗口,由专(兼)职医师负责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和费用补偿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合理用药、合理诊治,并详细填写慢性病患者门诊手册,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及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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